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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出入境管理法》對華人華僑的三大好處【2】

2013年07月02日09:33來源:僑報網字號:

摘要:“新法”的實施,讓華僑華人回中國變得更加方便,但也有一些飽具爭議的問題未能得到解決。其中,美籍華人回中國須出具邀請函便是一例。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這部“新法”究竟帶來哪些便利?又還有哪些不便亟待解決?

  

【規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証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証明其身份。”

解讀

“因沒有居民身份証在國內辦理事務碰到諸多不便,近些年華僑反映身份証件的問題較為集中和普遍。”中國國務院僑辦副主任任啟亮介紹,中國居民身份証法規定,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可以申領居民身份証,華僑回國定居的才可以申領居民身份証。

中國護照法規定,護照是中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外國証明國籍和身份的証件。

任啟亮指出,之前沒有法律條款規定華僑在中國國內應當以什麼証件來証明身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決了居民身份証法和護照法在法律上的銜接問題,明確了不符合領取居民身份証條件的華僑持有護照可以在中國國內証明身份。

  3.華人回國從“停留”變“居留”,有法可依

關於為外籍華人提供入出境便利,曲雲海指出,從《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看,為今后對外籍華人實施一系列便利措施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據。例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出於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並持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証的証明材料的外國人,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証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証”的規定,為今后向外籍華人提供申請口岸簽証的便利提供了依據﹔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於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証件”的規定,為因工作、投資和探親等事由赴華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外籍華人從停留身份轉變為居留身份提供了依據﹔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簽証、停留居留証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事由需要換發、補發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的規定,為外籍華人因變更簽証種類、增加入境次數或者變更居留証件種類等需要換發、補發簽証、居留証件提供了依據﹔

第四十七條對外國人申請在華永久居留的條件作了原則性規定,並授權公安部、外交部制定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為下一步放寬外籍華人申請“綠卡”的條件,降低審批門檻消除了法律障礙。

另據北京《人民日報》報道,關於中國“綠卡”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並明確了外國人可以憑永久居留証在中國境內居留和工作,憑本人的護照和永久居留証件出境入境。

盡管如此,北京《小康》雜志曾調查發現,由於申請中國“綠卡”的條件繁多。時至今日,真正獲得中國“綠卡”的人仍屈指可數。

  還有什麼不便?

  美籍華人要回國 還得出具邀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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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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