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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華僑回國定居可由國內親屬申請【2】

2013年06月27日08:49來源:杭州網字號:

  華僑回國定居可由國內親屬申請

  據了解,《出境入境管理法》將保護出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作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明確提出履行出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並把諸多被實踐証明成功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今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可以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在新法正式實施后,華僑在國內將可以憑本人護照証明其身份。

  符合國家規定的人才、投資者或者出於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居留証件﹔規定了普通簽証、停留居留証件換發、補發的情形。區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規定外國人持簽証和停留証件的最長停留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証件和非工作類居留証件的有效期最短分別為90日和180日,最長為5年。

  與此同時,《出境入境管理法》還明確了部門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了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等違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國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調查和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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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邢若宸、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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