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2日09:33来源:侨报网字号:
摘要:“新法”的实施,让华侨华人回中国变得更加方便,但也有一些饱具争议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其中,美籍华人回中国须出具邀请函便是一例。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部“新法”究竟带来哪些便利?又还有哪些不便亟待解决? |
【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解读
“因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理事务碰到诸多不便,近些年华侨反映身份证件的问题较为集中和普遍。”中国国务院侨办副主任任启亮介绍,中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才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中国护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外国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启亮指出,之前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华侨在中国国内应当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了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中国国内证明身份。
3.华人回国从“停留”变“居留”,有法可依
关于为外籍华人提供入出境便利,曲云海指出,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看,为今后对外籍华人实施一系列便利措施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例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的规定,为今后向外籍华人提供申请口岸签证的便利提供了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规定,为因工作、投资和探亲等事由赴华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外籍华人从停留身份转变为居留身份提供了依据;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为外籍华人因变更签证种类、增加入境次数或者变更居留证件种类等需要换发、补发签证、居留证件提供了依据;
第四十七条对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公安部、外交部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放宽外籍华人申请“绿卡”的条件,降低审批门槛消除了法律障碍。
另据北京《人民日报》报道,关于中国“绿卡”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并明确了外国人可以凭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尽管如此,北京《小康》杂志曾调查发现,由于申请中国“绿卡”的条件繁多。时至今日,真正获得中国“绿卡”的人仍屈指可数。
还有什么不便?
美籍华人要回国 还得出具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