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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出國后與老人關系惡化 父母訴斷絕關系

2013年02月04日09:42    來源:北京晚報    林靖    字號:
摘要:張老伯和王老太老夫婦稱,1979年他們收養了張老伯弟弟的女兒小張。但是,當她大學畢業,去往新加坡之后,她和養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惡化了。1993年到1995年養女甚至與他們斷絕了一切來往,1996年開始和二人聯系。但后來聯系很少,甚至過年都不回來,也沒有電話打來。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現在。

  北京晚報報道 含辛茹苦把養女撫育成人,念大學,去新加坡,不料卻遭養女罵,還被斷絕一切來往,傷透了心的張老伯夫婦近日將養女訴至海澱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記者昨日獲悉,老兩口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支持。在庭后一些市民為老夫婦“不值”,“應該要求養女支付贍養費”,還有的甚至提出“應讓養女返還撫養費”。

  作為原告的張老伯和王老太老夫婦稱,1979年他們收養了張老伯弟弟的女兒小張,時年11歲,戶口也由武漢遷入北京。養女小張在北京念了小學、中學、大學,后來去了新加坡。

  “在養女讀書期間,我們夫妻二人付出了極大的心血,在生活上關心她,在學習上幫助她。可是沒想到,在1990年養女走出大學校門后不久,她和我們的關系就惡化了,打電話罵我們,還說她沒有贍養我們的義務!”老兩口傷心地說,1993年到1995年養女甚至與他們斷絕了一切來往,1996年開始和二人聯系。但后來聯系很少,甚至過年都不回來,也沒有電話打來。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現在。

  老兩口認為,養女這樣對待含辛茹苦撫養她的養父母,給他們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我們的精神壓力太大了。因此,我們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們與小張的收養關系。”

  經海澱法院合法傳喚,老兩口的養女小張卻並沒有到庭應訴。法院認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証的權利,因此依法缺席判決,准許張老伯、王老太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尚未上訴。記者曾試圖與老人養女聯系採訪,但也一直聯系不上。

  庭后,法官王克鴿、胡光說,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以及張老伯和王老太提交的証據,可以認定小張與二人關系惡化,且已經多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小張成年后在對待張老伯、王老太問題上,存在不足之處,而且張老伯、王老太堅持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法院對此予以准許。

  對於有人提出的“養父母可否要求不孝養子返還撫育費”的問題,法官認為,提供養子女的讀書費、生活費等撫育費用相當於“贈與”,包括大學讀書的學費等都應該屬“贈與”,按照相關規定,如果主張返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有証據証明給18歲以上的成年養子女的一些費用是“借款”,否則將很難獲得支持。

  如果老兩口主張不解除收養關系,法官認為,“他們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贍養費糾紛訴訟,要求養子女支付贍養費。法院會根據原告是否確實有困難、被告是否確實有能力等,來判定贍養費的給付數額。”(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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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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