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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江南董事長張蘭"失蹤" 法院借助媒體喊話無關權利

2012年11月21日11:08            字號:
摘要:俏江南董事長張蘭因合同糾紛,被自稱俏江南創始人之一的馬先生告至朝陽法院,該案於9月立案至今,法院始終聯系不上她。經法官向張蘭戶籍地派出所核實,張蘭已於9月17日注銷戶口。

俏江南董事長張蘭因合同糾紛,被自稱俏江南創始人之一的馬先生告至朝陽法院,該案於9月立案至今,法院始終聯系不上她。經法官向張蘭戶籍地派出所核實,張蘭已於9月17日注銷戶口。法院借助媒體“喊話”,希望張蘭盡快與朝陽法院取得聯系(11月20日《京華時報》)。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官司,犯不著諸多媒體來操心,而這事之所以吸引了眾多媒體的眼球,是因為這個被喊“回來開庭”的人是俏江南的董事長,她還有一個身份即台灣著名藝人大S的婆婆,這名人之事,便攤得上“人咬狗”的轟動效應。還有一個因素是,法院借助媒體喊張蘭“回來開庭”,算是司法界稀罕之事,以往其他法院還沒有這麼干過。一般來說,法院將傳票一郵寄,或者在報紙上一公告,你愛來不愛,我照樣開庭了事,哪裡還會叫媒體傳話呢?

但這事有人不干了。先是俏江南餐飲投資有限公司發布聲明,回應稱張蘭董事長最近接受膝蓋治療,並非所謂的神秘消失。然后有律師為她打抱不平,認為法院通過媒體“喊話”,可能讓公眾認為張蘭有意逃避訴訟,遭到誤解,從而名譽受到侵犯,“法院不是電影院,你的權力再大,也要按規矩出牌。在法定程序未履行完,憑什麼就用媒體炒作?”

通過媒體喊張蘭“回來開庭”,法院並無過錯。法院往張蘭戶籍地和俏江南公司所在地郵寄的起訴書和開庭傳票都遭到退回,法官跑到張蘭戶籍地派出所核實,卻被告知張蘭已於9月17日注銷戶口。法官當然有理由懷疑她可能在逃避訴訟。但盡管如此,法院通過媒體“喊話”,並沒有說她在逃避訴訟,而只是讓她盡快與法院聯系。如果公眾因此而誤解為她逃避訴訟,那是公眾的事情,何況,俏江南在得知媒體報道后,及時發布了聲明,那麼誤解也都能及時煙消雲散,根本談不上什麼對名譽的侵犯。

好吧,我知道你要說,法律並沒有規定法院可以向媒體“喊話”,不過,法律也沒有規定每個人要按時吃飯,但我們還是在沒有法律規定下按時吃飯了。言歸正傳,法律說法院傳喚當事人,給他的住所地送傳票,如果送達不了,那就通過報紙和其他媒體公告送達,那我能不能將法院借助媒體“喊話”理解為一種“公告送達”呢?如果我的理解有誤的話,那麼,我還要說的是,這借助媒體“喊話”的方式法律沒有規定,但也沒有禁止,何況並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何不可以使用呢?

更重要的是,這種借助媒體“喊話”的方式,是對當事人權利尊重的體現。法院要真不管事,那就“隨便”在報紙上登個公告了事,但會有多少人去看呢?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會看的。那麼,如果法院仍然傳不到張蘭,法院就缺席判決,起訴張蘭的馬先生,將面對一張判決書望洋興嘆,法院的任務是完成了,接下來要馬先生自己找到張蘭,法院才能執行。那麼,是借助媒體“喊話”讓張蘭參加訴訟的法院還是按冰冷冷程序照章辦事的法院更溫情和更公正呢?何況,借助媒體喊張蘭“回來開庭”,也是對張蘭權利的尊重,因為通過這種方式能讓張蘭及時知曉訴訟已經開始,進而讓她積極應訴,主張自身合法權益,這難道不是對張蘭權利的呵護嗎?

所以,我們還是為法院替當事人著想,通過媒體“喊話”叫一聲“好”吧,因為我們需要一個盡職和溫情的法院,而張蘭一方,啥也別說了,好好回來應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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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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