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4 08:17:50|来源:经济参考报|字号:
据悉,奔驰公司及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制整车和配件最低转售价的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奔驰经销商之间限定配件价格构成了《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指出,《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定了一个“禁止与豁免”的评估框架,对于垄断协议,经营者可以根据第15条举证并主张反垄断豁免。
然而,专家分析称,奔驰公司与其经销商分别处于汽车及配件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地位,属于上、下游关系。奔驰公司凭借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实施整车、配件最低转售价格限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这种价格控制剥夺、干预了下游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排除、限制了奔驰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弱化了价格信号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奔驰公司与涉案经销商均未能证明限价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条件。
参与发改委汽车业反垄断调查的一位专家指出,《反垄断法》不干预整车厂合法管理其经销网,并非一概禁止整车厂管理经销商和经销网络。比如根据欧盟竞争法,整车厂为维护品牌形象,有权设置授权经销网络质量标准,对所有要求加入授权网络的经销商无歧视一体适用。但零售标准不得实质性地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比如,对于整车厂禁止可追溯的同质配件进入授权销售和维修网络等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品牌形象通常不能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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