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Frank問:
你好。我的一個大陸同學Peter在1999年根據他外祖母是美國公民的身份,由他父母附帶他一起提交了移民申請,當時他15歲。2011年底移民局來信通知其移民申請開始進入審批階段,但是隻有他父母兩人,據說他外祖母在美請人幫忙又提交了一份申請,不久移民局回復Peter也進入審批階段,他是single never get married。后來在2012年5月去廣州參加了面試並順利通過獲得了immigrant visa,之后他在2012年8月和女友在上海注冊結婚,9月入境並得到了綠卡。現在他下載了i-130,想為他的妻子辦理移民,可是當時幫忙的人表示他不應該在入境前結婚,屬於欺詐行為,可能會被吊銷綠卡。Peter現在很confused,我也感覺和奇怪,所以想來咨詢下他這樣做是否屬於欺詐行為?
答:
從你信中提供的信息我們分析如下:第一,Peter的外祖母用其公民的身份申請了她的女兒(Peter的母親)。公民申請其成年已婚子女是第三類。而Peter跟隨他的父母作為未婚未成年的子女一塊兒來美。第二,當年他外祖母申請Peter全家時Peter隻有15歲。1999年審批的同類申請案移民局當時通常要用五至七年的時間。也就是說他外祖母在1999年遞交的申請案可能在2005年或2006年才被批准。由於移民局辦案的拖延,很多像Peter這樣的孩子都在排期到時超過了21歲,從而不能跟隨家人一同來美。所以移民局后來通過了兒童保護法,同意把移民局辦案拖延的時間從這些孩子們在排期到時的實際年齡中減去。例如,Peter在1999年時是15歲,到2011年他母親排期到時他實際年齡是27歲。假如移民局用了六至七年的時間完成了審理他外祖母的I-130申請,那麼他可以享受兒童保護法。從而把移民局審案的時間從他的實際年齡中減去。所以他才得以在他27歲時以未成年子女(Under 21)的身份隨他母親一塊來美。
因為他是2012年5月獲得移民簽証,而在2012年8月結婚,所以他現在可以為他的妻子申請移民。假如他是在獲得簽証之前結的婚並在移民簽証申請表上填寫未婚,那麼他的行為可能構成欺騙行為。
我們也有同類的客人在廣州簽証時就告訴簽証官自己有未婚妻,希望能在去美之前完婚並同時帶著自己的妻子一同去美。當時簽証官就同意他先回去結婚,然后回來為他妻子補交移民簽証手續。后來他們夫婦一同來美。當然這也取決於各個簽証官是否能通融的程度。有的簽証官就不同意,要當事人先到美國,拿了綠卡后再申請自己的配偶。(摘自美國世界新聞網 陳梅律師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