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有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議院,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憲法規定法律之通過須經兩院允許。
參議院
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副總統。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州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選l?3,連選得連任。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
眾議院
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議席分配法》,將眾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並根據聯邦商務部統計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變動情況,重新調整各州之間的議席分配。眾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必須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兩院對比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