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一审被判14年

2017-05-05 14:31:0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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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5月5日电 据中新网报道,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一案5日在河南平顶山一审宣判,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杨鲁豫14年有期徒刑。

2016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称,中共山东省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鲁豫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杨鲁豫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1月,杨鲁豫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杨鲁豫受贿一案。

5月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鲁豫受贿案,对被告人杨鲁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对杨鲁豫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鲁豫在担任中共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和中共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2327余万元人民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鲁豫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鲁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刘金鹏、海外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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