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男友腿部注水银 只因提分手后想挽留

2017-02-23 13:53:47来源:未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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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小区的老人陈爹爹接到一个电话,顿时感到晴天霹雳:身体一向强健的儿子突然病重!

家人立即赶往北京,从医院得知,小陈的病很蹊跷,体内各项指标都表明有中毒迹象,大腿内有大量水银!!!

“到底是谁要害儿子?”“这些水银又是怎么到儿子体内的呢?”就在陈家人百思不得其解时,同年3月4日,距离小陈入院已经过去11天,陈爹爹手机上突然收到一条让他不寒而栗的短信:“你儿子体内注射了水银,快去大医院看,注射了5毫升!”

小陈家人当即向武汉警方报案。警方根据案情判断,下毒者很有可能是小陈身边的熟人。经过排查,凶手竟然是小陈的女朋友琪琪。琪琪落网后对自己给男友注射水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她也承认,陈爹爹手机上那条短信也是她发的。

悲剧要从5年前琪琪与小陈重逢的那天说起。现年35岁的琪琪和小陈原本是中学同学,多年未见,这次意外重逢让两人均欣喜不已。虽然各自都有家庭,但年少时彼此暗恋的情愫随着这次意外重逢氤氲开来,两人敞开心扉互诉衷肠,很快就跨越道德的界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这段地下情延续了3年多后,两人分别离婚,恢复单身后租房住到一起,过起了甜蜜的二人世界生活。让琪琪没料想到的是,甜蜜的幸福感并没有持续多久,2016年春节的一天,小陈突然提出分手:“我要去外地上班了,我们各过各的吧。”

“我不想他走,当时就想,如果他生一场病,就走不了!”琪琪向警方交待说。

2016年6月13日,洪山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琪琪提起公诉,7月25日,此案在洪山区法院审理,小陈同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琪琪索赔587万元。

庭上,法官问琪琪,“你为何要等到时隔11天,向男友的父亲讲出真相?”琪琪称,本来事发后第三天想说的,但是又不希望男友父亲知道自己做了这些,而且当时男友也出差去外地了。“我害怕面对责骂,不敢说”,“我想应该不会造成死亡,听说几个月及时治疗应该可以恢复”。

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琪琪当庭表示认罪。

故意伤害如何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琪琪为挽留男友向其身体注射水银,其行为致使男友身体重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责编:樊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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