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通讯员/印锐)《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该管理办法提出,保障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由镇、街、村、居委确定或认可的社会公益服务。《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办法》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配套政策之一,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的管理,体现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相结合,培养保障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意识。
该管理办法提出,保障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具体岗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区治安值勤巡逻;社区交通秩序维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内容。
责编:关皓
赞
踩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