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赔偿获得谅解
程某对于作案过程的叙述,是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吗?在审理中,法院特别提出,“认定案件的事实,不应单纯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法院表示,要对“供述中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予以采信。”
而被害人张某某的前妻对他们二人的关系也有所了解,她的证言,在相当大程度上与程某的供述格格不入。张某某前妻说:“2014年2月初,我发现他们联系越来越密切,后来张某某说想和我离婚,我们在当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程某在读博士,他断断续续给过她一百五六十万元,但是他们之间的感情后来出现问题了,经常吵架,而且程某有暴力倾向,张某某对我说,程某一直在告诉他对不起她,然后张某某也像被洗脑一样,觉得自己对不起程某。”案发当晚,她曾经和张某某联系,是程某接的电话,“她说张某某不想接电话,我就发短信,也收到了短信回复,但我感觉发短信的习惯和语气,并不是他本人。”
案发后两天,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确定了抛尸车辆的信息,确定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4年9月4日将程某抓获。
在审理中,程某的辩护律师曾提出,程某没有实施杀害张某某的行为,其死亡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程某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但这些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等因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责编:吕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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