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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预防调查中有必要引入初查的探讨

2014-11-21 09:24:17|来源:海外网|字号:

当前,在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实践中,预防调查报告时常出现因所反映的问题针对性不强、深度不够,进而影响了报告的说服力以及预防的效果。因此,如何准确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和风险,切实提高预防调查的价值,成为了基层预防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笔者发表以下观点:

一、预防调查工作的主要价值体现

在基层预防调查实践中,好的预防调查着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这是预防调查立足于检察职能并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预防调查,发现了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线索,或是发现了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不管是哪类线索,都要制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处置登记表》,并按照程序,经批准移交给本院反贪或反渎部门进行初查。初查后立案的,不仅可以惩处腐败行为,而且可以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的权威,促进预防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发现违规、违法责任人

比如在预防调查中发现专款不专用、私设小金库、企业或个人违规经营、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但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由于这些行为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违规不违法,违法不犯罪等问题及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发现管理中存在风险和隐患

经过调查,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是发现单位存在制度、监督漏洞,职务犯罪隐患较多,比如重大事项不经民主决策、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时可以通过预防调查报告或检察建议的形式,报送到有关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并对检察建议实行跟踪监督。

二、基层预防部门在预防调查中所面临的困难

工作中,基层预防部门由于部门人手少,个人的的社会经验和工作能力有限,常常为怎样准确发现职务犯罪的风险和隐患犯难。只有在被调查单位准确发现要解决的问题,才能避免预防调查报告内容空泛、俗套化预防对策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把预防效果落到实处。

三、开展案件初查是预防部门提高预防调查实效性的有力武器

自侦部门在开展初查工作时,侦查人员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工作职能所限,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相对较弱,对有些不构成犯罪的社会问题容易束之高阁,致使许多不构犯罪的违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纠正。但如果由预防部门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线索进行初查时,则可有效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

(一)在预防工作中开展职务犯罪初查有其独特的优势

预防工作和初查工作的有机融合,不仅可以使预防部门更加准确及时地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可以切实增强预防的整体效果和法律权威性。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防部门可在初查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而大大提高预防的效率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利用初查期间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于出现的一般性的违法、违规现象,预防部门就可以通过口头纠正、及时与事发单位共同研究探讨并制定对策,从而避免更多的公文流转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于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普遍意义的违法、违规现象,预防部门就不用再与侦查部门交流配合,而可以直接与有关主管部门直接联系磋商。

2.预防部门能从举报线索中发现普遍存在的倾向性职务犯罪苗头,从而增强系统预防

适量的举报材料如果由预防部门初查,可有效促进预防人员发现更多潜在性的职务犯罪发案规律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中总结有倾向性的职务犯罪苗头和态势。这为职务犯罪预防提供了难得的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据此有点到线,由线到面,在一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方面开展调研。

3.预防部门开展初查工作可增强预防部门的法律属性,从而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

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开展预防工作,其实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基层检察院,有的预防人员认为预防部门的职能更接近于综合科室,而不是业务科室。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预防人员在采取预防调查措施的困惑,认为在查阅账册、询问证人等措施是办案的切实需要,而预防部门在预防调查中运用这些措施的理由总感觉有些不足,因此也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二)预防部门开展职务初查工作的方式

笔者初步设想,预防部门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初查工作:

预防部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举报线索以后,就开展初查工作,按照规定时限,集中力量做好案件初查工作,初查不立案后,及时向举报中心回复初查结果;初查后符合立案情形的,将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交由反贪、反渎进行,必要时预防部门配合侦查部门进行共同侦查。

(三)预防部门开展职务初查工作的条件

作为基层预防部门,要开展职务犯罪初查,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人员和政策依据的问题:

1.人员配备

尽管各级检察机关领导普遍表示重视预防工作,但实际预防人员普遍偏少,以陕西省延安市为例,基层检察院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为1——3人,这与其承担的相应的预防职责、工作难易程度、工作任务量是极不相称的,鉴于预防部门开展案件初查后,其他预防工作如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还需要在日常进行开展,因此预防部门的人员数量至少应在4——5人。

2.高检院需进一步明确预防部门的初查权

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从中可以看出,预防部门本身是没有案件初查权的。另外从基层预防实践来说,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预防部门不具有主体地位,所有的预防活动仅仅是游离于刑事法律之外进行的。这与当前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的整体战略思想是不一致的,这种先天上的不足造成预防工作的针对性、目标性不够具体,也影响了预防的力度和效果。

总之,预防工作的发展离不开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又必须以案件初查为基础,因此,如果预防部门能综合运用预防调查和初查,将大大提高预防工作效率,同时也将为“侦防一体化”战略的实施、预防腐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作者系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吕平)

(责编:李冉、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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