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有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参议院
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选l/3,连选得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众议院
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两院对比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