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1 11:25:20|來源:海外網|字號:
2014年6月4日0時許,被害人文某某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吃完飯后到李某某朋友家,后李某某將文某某騙至一間臥室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強行將被害人文某某抱住親吻,並撫摸其胸部,欲強行與文某某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反抗后,李某某將文某某打出鼻血,多處皮下出血,后給被害人換洗有血的衣服,再沒有繼續實施強奸行為。
筆者認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由於看見被害人文某某流鼻血而導致其意志因素的主觀心理狀態發生變化,而放棄了積極追求發生性關系的強奸行為,是屬於主觀意志因素范疇,而不屬於意志因素以外的范疇,又因為被害人的反抗在客觀上無法阻止強奸行為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為應屬於犯罪中止。(作者系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 黃麗娜)
犯罪 行為 關系 實行 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