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1 09:39:28|來源:海外網|字號:
近年來,日趨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成為全國各界關注的焦點。青少年是國家未來的主人、接班人和建設者,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系到整個國家的前途命運和民族的興旺發達,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部分未成年人產生了思想誤區,畸形的佔有欲、消費欲使他們盲目追求物質生活的享受,在這種欲望的支配下,採用各種非法手段,鋌而走險,步入法律的禁區,從客觀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方法不當。未成年人罪犯所在的家庭大都是,家長文化素質低,對子女教育重視不夠,認為能認識幾個字會算賬就行了,舍不得經濟投入,過早地終止學業,導致這一批未成年人文化素質和思想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薄。還有少數家庭對子女過分溺愛寵慣,使他們從小養成貪圖享受,好逸惡勞的不良品質。有些家庭由於父母離異,使子女失去了教育,無人管教,過早的流入社會,為其制造了犯罪的因子,漸漸走向犯罪的歧途。
(二)學校教育出現偏差。有些學校一味追求升學率,重智育,輕德育,法治觀念淡薄,單方面要求未成年人的考試分數、升學率,以學習成績成為教師的考核中的硬性指標,導致一些老師,對差生、調皮生放任不管。學校對開設的法治課程不夠重視,如同虛設,教學上缺乏法制教育內容,學生接觸法律知識少,不學法、不懂法,是非難辨,往往做事不計后果,也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三)受社會環境影響。未成年人的辨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明顯弱於成年人,極易受到社會上一些不健康網站、書刊、影像產品的影像,且屢禁不止,深入文化市場,影像和毒害未成年,成為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溫床”。
(四)改造不力,使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改造犯特別是改造青少年犯罪。是一項極其復雜的工作。工作的方式、方法直接決定其效果的好壞,當前改造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一是幫教工作跟不上,司法機關與學校、家庭三位一體工作未落實到位,沒有環環相扣。二十社區服務工作為落到實處,青少年犯罪后重新回到社會受到歧視,得不到社會關愛,不少未成年人“二進宮”、“三進宮”在犯罪的深淵中越滑越深,預防措施不到位。
鑒於未成年人容易被誘惑走上犯罪道路,也容易接受正面的引導、教育和改造,有很強的可塑性,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採取從輕、減輕處罰,以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盡量對其作出較為寬大的處理,實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社會保護的雙重效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
(一)對未成年人減少適用逮捕措施
逮捕是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對任何觸犯刑律的人都一樣,但是對於未成年人來說,與成年人相比有所區別。由於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發育不成熟,其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低於已成年的成年人,應盡量減少羈押,防止相互“感染”,置身於監獄后,根類犯罪人同關一室,相互傳授犯罪的經驗和手段,對未成年人起不到好的改造效果,反而使他們變得更壞,不利於改造回歸社會。因此,對於那些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脅從犯,主觀惡性不深,並能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未成年犯罪人,沒有逮捕必要,應當盡量不捕、少捕。對於那些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程度深,沒有改悔、認罪思想,必須應當逮捕的未成年犯罪人,應盡量做到不與成年犯同關一室,減少重新犯罪率。
(二)對未成年犯罪人應放寬不起訴率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第6章規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罰化的處理原則。在以后的工作中應對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脅迫、誘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幫教的條件下,暫不將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而是規定一定的考察期限,並根據考察結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三)對未成年人罪犯應擴大適用緩刑制度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針對未成年罪犯易受社會環境的影響,可塑性不大、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特點,對未成年人罪犯應擴大適用緩刑,也是正確貫徹對未成年罪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主要目的,因為把他們置於社會中改造,充分發動社會、家庭的力量進行教育、感化、挽救,使他們在正常的環境中循著正常的人生軌跡成長。
(四)對未成年罪犯多使用罰金
罰金是刑罰種類中最輕的一種刑罰,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可以使他們認識到犯罪是要付出經濟代價,給其父母增加經濟負擔。對其父母來說可以促使嚴加管教孩子的責任感,對未成年罪犯也能起到較大的懲戒作用。但此類罰金判處不宜過高,判決時需拿捏適當。應當根據案情和家庭情況判決罰金,罰金過高會導致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為了能夠充分體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犯罪后從寬、從輕處罰的規定,進一步貫徹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建議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審理此列案件時,從有利於他們教育、改造的角度出發,盡量作出從寬、從輕的處理,既體現出法律的公正、又體現出法律的威嚴。(作者系陝西省延安市甘泉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崔曉玲、張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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