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1 09:24:17|來源:海外網|字號:
當前,在基層職務犯罪預防實踐中,預防調查報告時常出現因所反映的問題針對性不強、深度不夠,進而影響了報告的說服力以及預防的效果。因此,如何准確發現職務犯罪的隱患和風險,切實提高預防調查的價值,成為了基層預防工作的難點和重點。如何解決這一難題,筆者發表以下觀點:
一、預防調查工作的主要價值體現
在基層預防調查實踐中,好的預防調查著重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發現職務犯罪案件線索
這是預防調查立足於檢察職能並促進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的重要體現。通過預防調查,發現了貪污、賄賂、挪用等職務犯罪線索,或是發現了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線索,不管是哪類線索,都要制作《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處置登記表》,並按照程序,經批准移交給本院反貪或反瀆部門進行初查。初查后立案的,不僅可以懲處腐敗行為,而且可以有效提高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調查的權威,促進預防調查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發現違規、違法責任人
比如在預防調查中發現專款不專用、私設小金庫、企業或個人違規經營、相關單位監督檢查不到位但還未造成嚴重后果等情況,由於這些行為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准,即違規不違法,違法不犯罪等問題及時建議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三)發現管理中存在風險和隱患
經過調查,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但是發現單位存在制度、監督漏洞,職務犯罪隱患較多,比如重大事項不經民主決策、公開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督機制不健全等,這時可以通過預防調查報告或檢察建議的形式,報送到有關的主管部門、上級機關,並對檢察建議實行跟蹤監督。
二、基層預防部門在預防調查中所面臨的困難
工作中,基層預防部門由於部門人手少,個人的的社會經驗和工作能力有限,常常為怎樣准確發現職務犯罪的風險和隱患犯難。隻有在被調查單位准確發現要解決的問題,才能避免預防調查報告內容空泛、俗套化預防對策建議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把預防效果落到實處。
三、開展案件初查是預防部門提高預防調查實效性的有力武器
自偵部門在開展初查工作時,偵查人員由於工作任務較多、工作職能所限,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識相對較弱,對有些不構成犯罪的社會問題容易束之高閣,致使許多不構犯罪的違規、違法問題不能及時糾正。但如果由預防部門對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社會問題線索進行初查時,則可有效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
(一)在預防工作中開展職務犯罪初查有其獨特的優勢
預防工作和初查工作的有機融合,不僅可以使預防部門更加准確及時地發現和解決社會管理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而且可以切實增強預防的整體效果和法律權威性。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預防部門可在初查中同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從而大大提高預防的效率
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可以利用初查期間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於出現的一般性的違法、違規現象,預防部門就可以通過口頭糾正、及時與事發單位共同研究探討並制定對策,從而避免更多的公文流轉以及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對於在一定區域內具有普遍意義的違法、違規現象,預防部門就不用再與偵查部門交流配合,而可以直接與有關主管部門直接聯系磋商。
2.預防部門能從舉報線索中發現普遍存在的傾向性職務犯罪苗頭,從而增強系統預防
適量的舉報材料如果由預防部門初查,可有效促進預防人員發現更多潛在性的職務犯罪發案規律以及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從中總結有傾向性的職務犯罪苗頭和態勢。這為職務犯罪預防提供了難得的第一手資料,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可以據此有點到線,由線到面,在一些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或者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方面開展調研。
3.預防部門開展初查工作可增強預防部門的法律屬性,從而增強預防工作的權威性
預防部門作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開展預防工作,其實質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體現,但《刑事訴訟法》卻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所以,在基層檢察院,有的預防人員認為預防部門的職能更接近於綜合科室,而不是業務科室。這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預防人員在採取預防調查措施的困惑,認為在查閱賬冊、詢問証人等措施是辦案的切實需要,而預防部門在預防調查中運用這些措施的理由總感覺有些不足,因此也影響了預防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二)預防部門開展職務初查工作的方式
筆者初步設想,預防部門按照以下方式開展初查工作:
預防部門收到舉報中心轉來的舉報線索以后,就開展初查工作,按照規定時限,集中力量做好案件初查工作,初查不立案后,及時向舉報中心回復初查結果﹔初查后符合立案情形的,將立案后的偵查工作交由反貪、反瀆進行,必要時預防部門配合偵查部門進行共同偵查。
(三)預防部門開展職務初查工作的條件
作為基層預防部門,要開展職務犯罪初查,最重要的就是要解決人員和政策依據的問題:
1.人員配備
盡管各級檢察機關領導普遍表示重視預防工作,但實際預防人員普遍偏少,以陝西省延安市為例,基層檢察院預防部門的工作人員大多為1——3人,這與其承擔的相應的預防職責、工作難易程度、工作任務量是極不相稱的,鑒於預防部門開展案件初查后,其他預防工作如警示教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等工作還需要在日常進行開展,因此預防部門的人員數量至少應在4——5人。
2.高檢院需進一步明確預防部門的初查權
新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初查由偵查部門負責,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現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線索,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初查。”從中可以看出,預防部門本身是沒有案件初查權的。另外從基層預防實踐來說,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預防部門不具有主體地位,所有的預防活動僅僅是游離於刑事法律之外進行的。這與當前檢察機關“偵防一體化”的整體戰略思想是不一致的,這種先天上的不足造成預防工作的針對性、目標性不夠具體,也影響了預防的力度和效果。
總之,預防工作的發展離不開職務犯罪偵查,職務犯罪偵查又必須以案件初查為基礎,因此,如果預防部門能綜合運用預防調查和初查,將大大提高預防工作效率,同時也將為“偵防一體化”戰略的實施、預防腐敗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和保障。(作者系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 呂平)
基層 預防 調查 必要 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