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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4日10:29|來源:中國新聞網|字號:
摘要:但前不久華人周女士因沒隨身攜帶在留卡被警察扣留了4個小時,丈夫把証件送到后,她依然被拍了照片、摁下指紋,留了案底。 |
中新網7月24日電 據日本《中文導報》報道,路遇警察遭盤問,被要求出示身份証件,這對在日華人來說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即使忘記攜帶証件,警察在詢問情況后,也常常會網開一面,遇到較真的警察也不過只是讓家屬或親友送來,記錄一下就放人。但前不久華人周女士因沒隨身攜帶在留卡被警察扣留了4個小時,丈夫把証件送到后,她依然被拍了照片、摁下指紋,留了案底。
周女士10年前從北京來日本,現在東京新橋附近一家公司工作,已有永住身份。7月11日,她同往常一樣從淺草線新橋地鐵站下車,剛出地鐵口,一名警察走向前來要她出示身份証件。周女士表明了外國人身份,並拿出了健康保險証。
根據法律規定,日本人是可以把健康保險証或駕駛証作為身份証明使用,但長期居住的外國人必須攜帶登錄証或在留卡。所以,警察看過周女士的健康保險証后並未放行。
“平時我是攜帶在留卡的,因為不久前去台灣旅游,回到日本后就把護照和在留卡一起放到家裡了。”周女士陳述了原因,但警察堅持要周女士想辦法把証件送來。無奈,周女士隻好打電話給正在上班的丈夫,丈夫請假匆匆趕回家拿著在留卡趕到現場。
周女士原以為事兒就完了,沒想到警察依然沒讓她走,開始對周女士進行拍照,並讓摁下十個手指的指紋。前前后后一共折騰了4個小時。周女士說:“這簡直是莫大的羞辱,來日本這麼多年也沒聽說過誰因沒帶証件被摁下手印,我想知道警察的行為是否屬濫用職權?”
據了解,2012年7月實施《入國管理難民法改正案》中明確記載:在留卡有必要隨身攜帶,在入國審查官、入國警備官、警察官等要求出示時,需向其出示在留卡。在留卡沒有隨身攜帶時,處以20萬日元以下罰金,沒有按要求出示時,有可能會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萬日元以下罰金。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周女士是“違法”在先,被警察留案底隻能說是“啞巴吃黃連”,無處申訴。但是從情感上來說,許多華人認為,法律本身就有對在日外國人有歧視色彩。
早在《入國管理難民法改正案》尚未實施時,在日華人就曾集會反對相關條款,2009年9月,僑領劉勝德代表岡山華僑社團向日本參議院法務委員會送交了“要望書”,稱新設的在留卡制度規定,一般永住者及持其他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具有日常攜帶義務,違者將處以刑事處罰等措施,這是對在日外國人的極大歧視。
但是,日本政府最終並未採納建議,2012年7月9日,《入國管理難民法改正案》正式實施。政府給出的解釋是:因為存在很多偽造護照入國和期滿非法滯留的外國人,為了即時掌握在留外國人的身份關系、居住關系及有無在留資格等,所以有必要讓在日本中長期在留的外國人承擔隨身攜帶在留卡的義務。(宋力)
(責編:邢若宸、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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